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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窗:住建部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 ||
發布者:崔銀翠 發布時間:2013-12-23 點擊:3532 | ||
為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并于2013年12月2日以建質[2013]171號文印發給各省、市、自治區,要求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規定中要求,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于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十)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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